劳动合同期内发生车祸意外,医疗期六个月,休满三个月后,公司决定再支付一个月薪资可自行解除劳动关系。国家劳动部门有这样的规定吗?(我公司内部规定员工全年的病假时间为2个月,但我这样的情况应该不属于平常的病假,比较特殊。)
公司说是咨询了劳动部门后的解决办法,但是劳动法中写明: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司不能辞退。这样的情况该怎样处理?
补充下:是否医疗期与工作年限由关?工作年限在一年半的是否最多只有三个月医疗期?
工作年限一年半,医疗期是多久?
不属于工伤,为什么还需支付6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哪里的规定?谢谢~
1.五年以下都是3个月
2.由于你还未痊愈同时又不能担任公司安排的其余工作,协商后才可支付6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呵呵,出于人道主义的)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关于医疗期处理问题 》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在劳动法律中有关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2个方面:一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二是当出现“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出现这样的情况,除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外(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给予1个月本人工资)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之所以有上面的新规定,在于不同时间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不同的规定:2002年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按《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其后签订的合同则按《条例》规范。实施前和实施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医疗期的计算是不同的。“《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即签订合同在2002年5月前,而续签是在2002年5月后,这种特殊的跨《规定》和《条例》情况的职工医疗期,就采取工作年限按“连续”,起始时间从《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