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男方将房子(纯属男方婚前财产)赠予2岁的孩子,但18岁前不予过户,现房产证在男方手中。因孩子小,女方无房,故约定由女方和孩子暂住。当时私下也说好女方再婚后搬出,孩子入学跟男方,因为男方所在城市的教育水平和成长环境比女方好的多。
但离婚后女方就将其父母接来同住,现女方也已再婚,并在外居住,却继续让其父母居住,理由是照顾孩子,并反悔孩子入学不跟男方。
男方无奈上诉要求其父母离开,法院的判决如下:“离婚协议中男方将xxxxxxx住房一套赠予孩子所有。该赠予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虽然现在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赠予合同的效力。故在该赠予合同没有撤销之前,这套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应该是孩子的”。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8.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现在既没有过户,产权证书也没有交付,怎么就丧失所有权了呢?请问各位高人,这到底是怎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