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在上海12.18日受的工伤;1.7日出院,医院开具了3个月的病假,现在下个月初假期差不多到了,厂里要我爸爸去上班。请问:
第一、工伤认定书没有下来,也没有继续开到假条,我爸爸应该去上班吗?
第二、在1.17日已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什么两个月了还没有下发材料呢?这种情况下上班会影响以后的伤残级别鉴定吗?
第三、在我爸爸休假期间,每个月厂里发给我爸的时受伤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4590(包括加班);但不加班的平均工资是一天105元加10元餐补,现在如果继续上班,工资会按照什么标准呢?
希望得到帮助!非常感谢!
我爸爸是右手被机器切断中间三根手指,接了两个。肯定构成伤残的;
在1.17日已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厂里说21号提交的,今天已经20号了也满60天了呀,可是单位说没下来呢!
1、是不可以在别家公司上班的。因为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就到别家公司上班是必须要经过劳动关系所在公司同意的。
2、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认定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 劳动者应当上班与工伤认定结论是否下来没有关系。无论工伤认定结论下来与否,医疗终结,按医疗机构的建议可以上班即应当上班。应当上班不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伤保险的申请主体有两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家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职工所在单位
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而在工伤保险方面,雇主承担了许多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
同时,将所在单位的申报时间限定为在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日以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将申报时间延长。
扩展资料:
工伤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申报的
1、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事故发生之日3个工作日内报送)
2、 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此表及以下材料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一同报送)
3、 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4、 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
5、 首次就医病历及诊断书等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6、 工作考勤记录卡(原件并复印件)
7、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
8、单位参加当地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凭证和参保职工花名册(原件并复印件)
9、 事故调查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