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段时间后,行政部门单独要施行绩效考核,其他部门完全不参与,要从工资扣除20%作为绩效工资,达不到绩效考核标准就从工资直接扣除,当初签订劳动合同工的时候,只说是工资A,根本没提到A中包含绩效工资的事情,所以,我们部门的人都觉得这样做是不合法的,请高人指点,部门领导这样的做法,违反了哪条哪款的条例?请注意,我要的是知道违反了哪些条款,以便拿出证据和领导沟通,列出条款的才给加分哦。。。谢谢啦!!!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第3、29、30、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