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年后,部门单独要执行绩效考核,从工资扣除20%作为绩效工资,达不到就从工资扣除,这样做违法吗?

工作一段时间后,行政部门单独要施行绩效考核,其他部门完全不参与,要从工资扣除20%作为绩效工资,达不到绩效考核标准就从工资直接扣除,当初签订劳动合同工的时候,只说是工资A,根本没提到A中包含绩效工资的事情,所以,我们部门的人都觉得这样做是不合法的,请高人指点,部门领导这样的做法,违反了哪条哪款的条例?请注意,我要的是知道违反了哪些条款,以便拿出证据和领导沟通,列出条款的才给加分哦。。。谢谢啦!!!

你公司这样构成了单方面违约,可以要求其改正,继续履行合同的约定。因为在当初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已经明确约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需更改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劳动局调解或申诉,一般会裁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第3、29、30、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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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15
企业内部工资结构调整是很正常的事,20%的工资成绩效工资也是无可非议的,即便是部门单独行使此权利,也应该是经过企业领导批准的,不违反法律!
第2个回答  2011-07-15
这的确是不对的 如果需要加入绩效考核 应该公司在原定的薪资的基础上 另加一部分 你可以到群里进行详细的咨询 我给你一个群号 1966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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