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集关于国际贸易专业知识的2个案例,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

如题所述

  托收单据丢失谁该承担责任

  案情:山东GY公司于2006年4月11日出口欧盟X国果仁36吨,金额32100美元,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GY公司于4月17日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SZ银行,SZ银行于4月19日通过DHL邮寄到X国SNA银行托收。5月18日,GY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小李急忙联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号码,并传真了邮寄单留底联。小李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SNA银行。第二天客户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GY公司领导十分着急,小李质疑托收行没有尽到责任,托收行业务主管不同意GY公司的观点,双方言辞激烈。压力之下,托收行于5月20日和5月25日两次发送加急电报。SNA银行于5月29日回电报声称“我行查无此单”。但SNA银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经签收的底联,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SNA银行印章。GY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转交代收行。然而,SNA银行不再回复。外商却于6月2日告诉小李,X国市场行情下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等单据,尽快提货,否则还会增加各种占港费等,后果将很严重。重压之下,GY公司于4日电汇400元给《国门时报》挂失FORMA证书,同时派人到商检局开始补办植物检疫证等多种证书。困难的是补提单,船公司要求GY公司存人民币52万到指定帐户(大约是出口发票额的2倍),存期12个月,然后才能签发新的提单。6月9日代收行突然发送电报称“丢失单据已经找到,将正常托收”。此刻,无论GY公司还是托收行都长出了一口气,这的确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不幸中的万幸。然而这个灰色幽默让GY公司乱成一团,花费和损失已经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

  评析:本案中,究竟谁该承担单据丢失责任?

  《托收统一规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义务或责任。”由此可以断定托收行SZ银行已经善意地履行了义务。那么代收行呢?《托收统一规则》第一条即提出“银行应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行事”。签收的单据找不到了,又无《托收统一规则》第5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来解脱责任,代收行明显地没有尽到谨慎义务,应该承担单据丢失的责任。目前我国出口贸易中采取D/P AT SIGHT成交的越来越多,它是出口商放弃L/C和进口商放弃T/T而互相博弈的最终结果,已成为很多公司首要的成交方式。问题是一旦发生了托收单据丢失如何迅速地解决问题?如何保障进出口当事人的利益?如何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确实值得我们深思。
  启示:
  1.要有与风险共舞的意识,切不可放松麻痹。D/P AT SIGHTS是商业信用,有较大的风险,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基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在选择客户尤其是做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现实中,由于国际商场竞争激烈,出口商多重成交轻风险,往往忽视资信调查,甚至担心一旦客户知道调查其资信,会影响今后合作。其实这是误解,真正的合作伙伴是不会介意对自己的调查的,只有蓄意行骗的客户才会反感和阻挠。
  2.慎重选择银行。业务实践经验表明,很多D/P远期风险的发生和代收行操作不规范或主观恶意有密切关系,因此要尽可能选择那些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同时又信誉卓著的国际大银行作为代收行,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银行操作失误、信誉欠佳造成的风险。如客户提供了代收银行,出口商要调查其规模、历史和信誉,如果是新建私营小银行,要提高警惕;如果出口商自己选择代收银行,要听取我国银行的建议,选择知名的国际大银行。
  3.精心设计交单时间和航程时间的间隔。要事先打听清楚D/P AT SIGHT在一些国家的特殊规定和习惯,做到知己知彼。例如欧洲国家的进口商习惯于货船到了才付款赎单。如果船一开,出口商就提交单据托收,单据到了代收行,客户又不埋单,单据只能睡大觉,少则半月,多则一月多,这样单据丢失的概率就大大增加。有经验的业务员多根据航程长短来安排交单时间,一般是船到目的地前一周左右保证单据邮寄到代收行。
  4.公司不要只重视L/C,也要研究D/P的特点,建立一套完善的、实用的业务运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同时聘用熟悉国际贸易惯例、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和具备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专门人才。重要的是,企业的领导人要认真执行这些制度,不要让制度流于形式。
  5.规范填写D/P托收申请书。业务人员应尽可能清楚完整地填写托收申请书的所有委托事项,不要似是而非。要对每一个条款理解准确、深刻,填写要细心、全面、严密、完整,其中的关键点是代收行的详细资料(名称、地址、SWIFTCODE、电话和传真等)。现实中,往往是发生了托收风险,业务人员才发觉托收申请书填写不正确,无法保障自己的利益。但已悔之晚矣。
  6.为了防止单据的丢失,可以协商客户同意后,只提交提单2份,一份留存以防万一。如本案例中,其他的单据/证书相对来说容易补,而船公司对重签提单的条件苛刻,往往需要大量的保证金和繁琐的保证文件,也需要较长的时间,这段时间里货柜在目的港口可能已经产生了较多的费用,如果货物再变质,后果会更严重。追问

还有一则案例,↖(^ω^)↗。。O(∩_∩)O谢谢朋友们。。

追答

案例简介:   
  一家成立不久的外贸公司(A公司)与香港中间商(B公司)于2006年4月签订了一个服装出口合同,总值40万美元。该批货物目的港为德国汉堡,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同年5月A公司收到T市C银行的信用证通知书和所附转让信用证。通知书上列明开证行为德国D银行,转证行为深圳E银行。信用证标明:FORM OF CREDIT: IRREVOCABLE, WITHOUT OUR CONFIRMATION ; APPLICATION HEADER: 深圳E银行;ISSUINGBANK: 德国D银行;FIRST BENEFICIARY: 香港B公司;SECONDBENEFICIARY:收到该信用证后,A公司立即安排投产,但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艺出现一些问题,加之B公司售给A公司的辅料未能准时到货,致使A公司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就此情况A公司与B公司进行了交涉,最终B公司同意A公司将交货期推迟10天,并应A公司要求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2006年8月A公司将有关单据交由C行议付。因数周后仍不见货款,A公司遂通过C银行查询货款下落。查询结果:E行称因德国D银行以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而拒付,故E行也无法就信用证项下金额付款。当A 公司再次与B公司联系时B公司一改常态,埋怨由于A未能按期交货,导致B也遭受了经济损失,现正与德国客户联系争取最好效果。最终该笔业务以A公司减价15%了结,A公司直接损失近6万美元。
  
  案例分析:   
  A公司之所以遭受如此巨额损失,其原因是对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及信用证的性质理解不够导致无法在信用证项下安全结汇。
  在本案中,当A公司持过期提单议付时被告知单证不符,按惯例,A公司请B公司出具了保函,拟通过“表提”在信用证项下收汇。单就此笔业务来讲,B公司的“保函”还不等同于一般信用证业务当中的买方保函,可以说是毫无意义的废纸一张,因为B公司根本不是此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而是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   
  时间飞快过去,货物在目的港停放多日,不但产生大量费用,长期下去还会被海关拍卖。若将货物运回来则需要支付额外运费,而且手续极为繁琐并将造成大量库存及占压资金。“货到地头死”,无奈的A公司只得接受B公司建议,将货物降价售出,并不得不签下不再追究B公司责任的保证作为请B公司从中斡旋的代价。

以上是以前搜集到的部分案例内容,请慎重引用。

追问

通过参加招聘会或采访商贸专业相关的工作人员,结合所学专业知识,谈收获,不少于1000字
谢谢你O(∩_∩)O~。。你给我的帮助很大啊。

追答

新问题需要你自己来完成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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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25
先做个记号。。

搜集关于国际贸易专业知识的2个案例,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
6.为了防止单据的丢失,可以协商客户同意后,只提交提单2份,一份留存以防万一。如本案例中,其他的单据\/证书相对来说容易补,而船公司对重签提单的条件苛刻,往往需要大量的保证金和繁琐的保证文件,也需要较长的时间,这段时间里货柜在目的港口可能已经产生了较多的费用,如果货物再变质,后果会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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