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2年7月入职,现公司由于经营调整需要拆除我现在的部门,同级调到外工作,但是我由于个人家

我是2012年7月入职,现公司由于经营调整需要拆除我现在的部门,同级调到外工作,但是我由于个人家庭原因不同意调到外地工作,请问我有权索要赔偿吗,年薪7万,如果赔偿的话能赔多少

您说的问题涉及到工作岗位的变更,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要进行岗位调整,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当然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是说你必须同意才可以进行岗位调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您因为个人原因拒绝调动,公司不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甚至是赔偿金。不要自己主动离职。自你入职起到公司解除合同之日,一年折算一个月,如果是非法解除,则为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具体赔偿金额您可以根据上述所说的依据您当地情况计算。追问

合同上面备注了“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协商变动乙方的工作地点”,这个会影响到我的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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