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5月合同到期,公司找我续签。有一条这样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甲方与乙方协商不一致的,因乙方原因,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向加方支付违约金为解除劳动合同前6个月的薪酬总额(税前)。请问如果我提前三十天是不是还要支付阿?我一个月税前才2000,6个月是不是太多了!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