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公司以我违反规章制度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友好协商给予奖金和赔偿金。赔偿金是我来公司三年四个月,按照三个半月的平均工资支付,奖金是按照我在公司完成的1000万销售业绩,按照公司提成计算方法计算得出,我因为公司业绩没有计算到位提出异议,因为我的业绩应该是1150万元,少算了150万元,我跟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谈,他没有异议就向老板帮我提出增加奖金额度的申请,然后我等消息,三个星期后,我接到一份公司发来的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面赔偿的数额只有三个半月的平均工资,之前承诺的奖金一分都没有了,而且还附加条件让我签署自愿放弃向劳动部门仲裁的权利,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比较丧权辱国的条约)。因为之前承诺的奖金没达成一致所以没有书面证据,其实我是想按照业绩提成给到我应有的,因为150万业绩的奖金至少15000块钱以上,没想到老板翻脸一分都没有了,我现在只想拿回原来承诺我给到我的数额。想向各位有经验的律师和各位老师们咨询他这是合法的吗?公司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口头承诺的奖金因为没有形成书面的就想不给就不给吗?他这样合法吗?我还可以讨回吗?请教各位老师们帮我回答一下,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