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协商赔偿过程中没有书面证据的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吗?

年底了,公司以我违反规章制度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友好协商给予奖金和赔偿金。赔偿金是我来公司三年四个月,按照三个半月的平均工资支付,奖金是按照我在公司完成的1000万销售业绩,按照公司提成计算方法计算得出,我因为公司业绩没有计算到位提出异议,因为我的业绩应该是1150万元,少算了150万元,我跟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谈,他没有异议就向老板帮我提出增加奖金额度的申请,然后我等消息,三个星期后,我接到一份公司发来的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面赔偿的数额只有三个半月的平均工资,之前承诺的奖金一分都没有了,而且还附加条件让我签署自愿放弃向劳动部门仲裁的权利,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比较丧权辱国的条约)。因为之前承诺的奖金没达成一致所以没有书面证据,其实我是想按照业绩提成给到我应有的,因为150万业绩的奖金至少15000块钱以上,没想到老板翻脸一分都没有了,我现在只想拿回原来承诺我给到我的数额。想向各位有经验的律师和各位老师们咨询他这是合法的吗?公司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口头承诺的奖金因为没有形成书面的就想不给就不给吗?他这样合法吗?我还可以讨回吗?请教各位老师们帮我回答一下,万分感谢!

口头承诺一样有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规定使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只要第三方代表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等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下,且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口头承诺的内容,该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要求,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我国自古就有“人无信而不立”的价值观念,因此,问题所描述的第三方代表应当按照口头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既是道德的要求亦是法律的要求。但是口头承诺具有不稳定性,如果对方不承认,且己方当事人无法有效举证,可能导致对方承诺了也可以不履行承诺的情况发生。因此,还原当时的客观情形非常重要,也就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内容非常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规定使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具备法律效力,行为人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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