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九月份在中介和买方签定了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一万元定金,合同约定,十月二十日前交给我首付现金,并办理贷款手续.我十一月一日前交房.逾期每天交滞纳金购房款的千分之三.可买方一直拖到现在既不交首付,也不说不要,不管是中介还是我亲自联系,他总是找借口,一拖再拖,到现在也不说不要,也不见面,电话联系他就说要房子,让等等,这期间我失去了好几次卖房的机会.我因为等钱用,我只需要他能明确表态,不要房了,我可以不要滞纳金,可以退回定金.我另找买主.可现在既见不到人,又不知他住那里,只能电话联系,他又拖,我真的很急,可又不知道该怎么办.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这么长了,我如果把房卖给别人,我的行为算中途毁约吗?
我真的希望这里有律师朋友能帮我,去法院要时间的,我真的拖不起,因为我急需要钱,已经耽误了这么长的时间,难道我们的在合同上签定的时间就这样 没有法律效益吗?找人找不到,他就在这个城市,我们在中介从上午九点打电话给他约见,他每次都说马上到,中介打,我们打,愿意接就接,不愿意接就不接,接了就说快到了,这些都是有电话记录可查的.可我们中午都不回家,等到下午两点还不见人.
约定期限逾期五天后就可以解除合同,不算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条件:
即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的部分修改、补充或全部取消。合同一方因故需要修改、补充合同某些条款或解除合同关系时,必须征得对方同意。
亦即以双方达成的新协议,变更或解除原来的旧协议。变更、解除合同的新协议,仍按原合同的形式办理。
在法律或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故合同可由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如由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由于行政命令企业必须关闭、停产或转产,由于不可抗力以及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已无必要时,允许当事人一方及时通知他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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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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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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