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公司以多次迟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并未提前通知,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公司的规章制度里面关于迟到的罚则只有扣款,也并没有其他说明。
诚盼相关法律人士能详细回答,致谢!!
您好!首先,非常感激您对于我的提问做出了细心的回答!
针对此问题,公司规章制度中是没有将多次迟到列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范围内,昨天我也拟定好了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可是,今天早上我才发现当初所签定的《劳动合同》里有这样的一条:“下列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8、多次(两次以上)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为严重的。” 有了这一条,公司会不会用这条对付我,我的仲裁还能胜诉吗?
属于。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如果员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的,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了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等情况。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求:
内容合法、合理: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不产生法律效力,对劳动者无约束力。如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劳动合同期内不许结婚或生育、员工在试用期内不得享有法定年休假等违法条款均无效。
此外,用人单位应对“严重违纪”行为进行客观化、标准化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严重”并未作具体界定和解释,在纠纷处理和解决中存在不确定性。鉴于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在规章制度中尽量明确何种违纪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进而用人单位可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请用人单位垂注的是,实践中,有很多员工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导致用人单位束手无策,无法以“严重违纪”予以处理。
针对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将违纪行为进行阶梯类的划分,比如将违纪行为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纪、较严重违纪和严重违纪,继而规定几次一般违纪属于较严重违纪,几次较严重违纪属于严重违纪,从而当员工的行为经积累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时,便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对“严重”程度的界定应当具有合理性。例如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的目的是希望利用劳动者的劳动,为自己创造价值,若员工连续旷工或者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将使用人单位追求价值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情形即可认为符合“严重”程度。此外,在违纪程度的界定上尽量使用客观的数字说明、描述相应的行为。
如不要使用“经常迟到早退”,而应使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三次”;不要使用“凡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而应使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者”等表述。如若劳动者的违规行为明显较轻,并未达到一般意义上的“严重”程度,即使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该规定也因不具有合理性和对劳动者不公平而无效。
一、劳动合同法多次迟到,如果公司规章制度中没有将多次迟到列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范围内,那么你的多次迟到就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无权以多次迟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需向你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法多次迟到,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多次迟到算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将其辞退,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但是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是1,经过民主程序制度;2,员工签字确认;3,规章制度经过公示等。
属于。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如果员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的,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了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等情况。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求:
内容合法、合理: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不产生法律效力,对劳动者无约束力。如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劳动合同期内不许结婚或生育、员工在试用期内不得享有法定年休假等违法条款均无效。
此外,用人单位应对“严重违纪”行为进行客观化、标准化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严重”并未作具体界定和解释,在纠纷处理和解决中存在不确定性。鉴于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在规章制度中尽量明确何种违纪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进而用人单位可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请用人单位垂注的是,实践中,有很多员工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导致用人单位束手无策,无法以“严重违纪”予以处理。
针对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将违纪行为进行阶梯类的划分,比如将违纪行为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纪、较严重违纪和严重违纪,继而规定几次一般违纪属于较严重违纪,几次较严重违纪属于严重违纪,从而当员工的行为经积累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时,便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对“严重”程度的界定应当具有合理性。例如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的目的是希望利用劳动者的劳动,为自己创造价值,若员工连续旷工或者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将使用人单位追求价值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情形即可认为符合“严重”程度。此外,在违纪程度的界定上尽量使用客观的数字说明、描述相应的行为。
如不要使用“经常迟到早退”,而应使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三次”;不要使用“凡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而应使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者”等表述。如若劳动者的违规行为明显较轻,并未达到一般意义上的“严重”程度,即使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该规定也因不具有合理性和对劳动者不公平而无效。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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