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减少辞退补偿,每年用不同公司与员工签劳动合同,但社保一直都是同一家公司在购买,其他公司是这家公司的子公司。现在用人单位有半年没和我续签合同了,突然逼我辞职,我除了追究其这半年的违法用工外,能否追究上年和我签合同的那家公司的责任?
(我知道这半年可以一赔两,也知道有辞退补偿,说点我不知道的吧!谢谢!)
答得都不错,我难以取舍!
补充一下问题:心态原因,我在乎的是,让黑心老板受到法律惩罚----最大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内劳动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等情形,用人单位应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而是用不同的子公司来签订,其行为是违法的。
同属一家母公司,因此,你无须考虑合同,现在用人单位副你辞职,你要求半年双倍工资赔偿和其它的补偿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