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员工不同意,解约赔偿问题。

本人13年5月2日和单位签的合同,合同截止到14年6月30日,现在是14年3月,公司提出要把我们整个部门下放到所属的其他工厂,而去其他工厂我们都不满意,请问:
(1)我们可以提出解约并要求赔偿吗?具体赔偿怎样做?
(2)这种情况下,我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吗?
(3)公司制度里有休年假管理制度,不满一年也可以按照工作的日期除以全年工作日 休假,走的时候能要求将未休的假算工作日吗?

1、根据您所述,其他工厂在上海、广东,除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公司的“下放”行为,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应与您协商一致。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即:您公司目前的情况已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提出“下放”,而您不同意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
建议:您不应主动提出“解约”,而是不同意“下放”(变更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如公司不同意、单方解除合同的,您再向公司提出补偿要求。
关于赔偿:如您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构成上述劳动合同法40条第3项规定,则补偿数额为N加1。
2、如非您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您可以申领失业保险。
3、如解除劳动关系前,您确有未休年休假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您未休年休假工资。
以上,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追问

如果公司让我干到合同截止,不续签合同会有赔偿吗

追答

“合同截止”是否可理解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如可以这样理解,则公司提出不续签合同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计算为:2008年1月1日后之工作年限乘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但需注意:是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追问

但公司现在说如果想在这继续干,必须通过考核,一定会以考核不合格的方式辞退我们,这算违法吗,有没有相关条例?

追答

首先,“考核”必须公平合理,且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如以考核不合格的方式辞退你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公司仍需支付补偿金:N加1。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3-12
1、可以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员工同意的,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员工不同意的,单位强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2、如果单位缴纳了失业保险,可以在未就业前申请失业保险。
3、工作一天算一天。追问

变更劳动地点是必须的,毋庸置疑的,因为我们这块工作撤了,去下面工厂(我在北京,其他工厂在上海,广东)的工作内容与现在不同,公司还没提出解除合同,但是明明是想逼我们走,绕开赔偿。

追答

那就等公司提出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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