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裁定适用哪些情形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其中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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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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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

  (5)中止诉讼;

  (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

  (9)先予执行;

  (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 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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