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为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所作的判定。裁定有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口头裁定的,应当将裁定的内容以及宣布的情况记入笔录。
按照有关规定,民事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受理起诉。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2.对管辖权有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3.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该裁定的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申请复议。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对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一律使用裁定;人民法院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上诉期间,原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在作出新的裁定之前,原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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