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的合同条款如下:
一.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24个月或天,从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协议双方签字后甲方将次日把门面房交乙使用。
二.租金
1.乙方在甲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向甲方交纳合同定金15000元,并适用定金罚款。
2.甲方双方议定是每年租金80000元,第一年租金半年一付与定金一次性付清,下半年租金提前2个月支付,余下的年租金由乙方在每年度2011年5月30日提前一个月一次性交纳下一年度全年租金给甲方财务部。合同期满前3个月如乙方仍要续租,价格随周边市场价格调整。
如任何一方在合同期间违约要赔偿给对方全年租金的30%违约金做违约。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且乙方定金和首期租金付清后方可生效。
合同签订于2010年6月8日
乙方有甲方签字的定金收据3000元
此合同签订后20天,乙方退租,甲方要乙支付全年租金的30%的违约金,请问这个合理吗?乙方有没有反驳甲方的理由?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且乙方定金和首期租金付清后方可生效。”
合同上确实是这么写的,所以比较含糊,是个条件只要满足一个就生效还是两个条件都要满足才生效?
据了解问题中提到的甲方并非第一房东,是从别人那租下后再转租的,另外乙方退租时3000元的定金已交给甲方
不知那位高人能指点一下如果我是乙方,应该从那几点问题上着手,有没有胜诉的可能性??
回家仔细看了一下收据上写的是订金,不是定金,我在网上查询了一下订金是不是可以退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