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叔叔从农村信用社带了10万元,一共6个人担保,我和我父亲是其中的两个。如果我叔叔不还钱,至于当时填写担保协议的时候,我和我父亲只签名,其他的都没填写。如果银行追缴贷款,我叔叔不还,我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少 ?如果我叔叔有意不还,或者银行有意帮他隐瞒财产?我家又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他和那个信用社主任的关系不错!先前他就向信用社贷了10万元,用了我的身份证贷了1万,现在找我担保,因为他是我叔叔,我又没办法说不!因为我家和我叔叔的关系,银行会不会让我家承担全部责任?
担保人里有我叔叔的二儿子,可以不可以要求让他全部承担?如果银行让我和我父亲承担,我可不可以要求法院检察贷款人的财产?如果我质疑他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财产申请保全,向法院申请还是向信用社?如果他们之间有沟通,申请会不会被扣?
如果银行要求我家全部承担?我可以不可以申请承担部分?几率多大?连带责任,是不是银行可以直接要求我家承担全部,而不去追缴我叔叔承担责任?
一、如果你叔叔从信用社贷款时,你们有6个人作为担保人,那么你叔叔如果偿还不了信用社的贷款,你依法应该承担其中的六分之一还款责任,然后你再和你叔叔追诉。
二、你父亲责任和你一样。
三、如果我叔叔有意不还,或者银行有意帮他隐瞒财产,你们可以在偿还完担保责任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你叔叔再返还你们欠款。
四、银行不会让你家独立承担责任,会将六个担保人一起作为被告起诉。
五、担保人里虽然有你叔叔的二儿子,但他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你们不能要求让他全部承担还款责任。
六、如果你质疑你叔叔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应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财产证明。
七、此案你作为担保人,不能申请法院对你叔叔进行财产保全。
扩展资料: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
(1)连带保证是只要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债权人就可以选择债务人或是保证人索要债款;
(2)而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则有不同,应是在债务到期债务人不还款时,在借款纠纷未经法院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2、法律还规定:如果在签担保合同时,未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视为连带保证。
所以,你说没有明确说明是什么保证的,按连带保证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到期你叔叔不偿还,信用社可以选择是起诉你叔叔还是起诉你们全部6个担保人、还是只起诉其中一个担保人来偿还全部债务。
3、“我和我父亲只签名,其他的都没填写”:
(1)在担保人处签名、或是在担保合同中签名,是有效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
(2)其他的什么都没写,应是连带保证了,对你不太有利。
4、“我叔叔不还,我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少 ?”:
(1)你叔叔不还,你家应你对你叔叔的全部贷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至于你家会承担多少,要看信用社如何选择,如果选择起诉全部6个担保人,你和你父亲可能承担全部债务的各1/6,你们父子总共承担全部债务的1/3。
如果银行只起诉6个担保人中的一个要求承担全部债务,也可能要承担全部债务。
5、你家可以向信用社提供你叔叔的财线索,并且最好留下证据,如果信用社在你提供你叔叔的财产线索后怠于对财产采取保全并诉讼执行措施。
你家可以主张在你们提供的财产线索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7、(1)没办法说“不”:那就有可能要因为你的顾面子承担责任和损失了。
(2)银行不能因为你和你叔叔的关系而要求你承担全部责任,只应因你在担保合同中的作用要求你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是连带保证。
即使他不是你叔叔、而是你两不相干的人,银行也一样可以要求你承担全部责任。
(3)当然,你和你父亲以及其他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为你叔叔还债后,可以在所偿还债务的范围内向你叔叔追偿。
10、(1)财产保全,是原告或反诉人的权利。如果你是被告、且是连带保证人,无权申请财产保全。
(2)如果申请财产保全:只能向法院申请,银行无权接受保全申请或是采取保全措施。
11、(1)如果你是连带担保人:不能申请,没有可能。
(2)如果合同中明确写明你是一般保证人:在银行没有就你叔叔的财产起诉或仲裁、并执行前,不能让你家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647部司法解释共1部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61部司法解释共1部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3部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贷款担保人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贷款担保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对此,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
拓展资料: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参考资料:
担保性质不同担保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一样的。责任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一、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二、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四、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拓展资料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区别: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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