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政策咨询

组建新的医疗保障局后,原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合同工归属于那边管?
2009年我与人社局下属单位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时间是无固定期限的,2019年成立了新的医疗保障局,政府文件指出,临时工人员由原单位管理,想请问原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合同工人员应该是由医疗保障局管,还是由人社管?

根据你的描述,首先你是与医疗管理中心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3、34条规定了公司变更对劳动合同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因此,问明一点,新成立的医疗保障是否取代了医疗管理中心,医疗管理中心的权利义务是否由医疗保障局继受,如果是,应该是医疗保障局管。如果不是,就由继受医疗管理中心权利义务继受的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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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11
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的管理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不适合劳动合同法。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追问

想请问到底是归人社管理,还是归医疗保障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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