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合租的租客本来打算租几年,租了两个月之后要搬走,房租三个月一付,没签合同。她把押金当做违约金交给了和她一起租的其他租客,她提前搬走剩下的那个月的房租她也没往回要。但其他租客要她找好下一个租客,说这是规定。请问她是否有义务帮助找好下一个租客?对了,其他租客还说一般的违约金都是房租的好几倍,认为她要是不找好下一个租客就应当再交两个月的房租钱当违约金,请问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