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公司以服务期为由离开收取违约金,合理不

正式劳动合同,公司以服务期培训为由,收取赔偿费,我们是一家学校软件的公司,我都职业是运维,就是负责实施和保障软件的正常维护,公司所谓的培训都是老员工出去带你做项目,然后教会你东西,然后你自己去做项目,公司从未花钱在数据库,开发这一方向对我们投资培训,这样的我们自己辞职还要赔偿他钱,这条约合理不

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公司以服务期培训为由收取赔偿费。公司所谓的培训都是老员工出去带你做项目,然后教会东西,然后自己去做项目,这个情况不能称为培训,也不能收取赔偿费。你可以找公司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督执法大队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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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首先,要看培训前是否签订的有培训服务协议,协议中是否有明文规定赔偿费的金额等;

如果有培训服务协议的签订,就应该按照服务协议约定进行。否则按照劳动合同解除相关规定正常申请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
第2个回答  2019-06-11
肯定不合理,你去劳动仲裁部门去仲裁肯定赢,首先公司并没有提供独立的培训,一切都是上岗前基础培训的一部分,企业不应该用这个来拿捏员工。其次收违约金要符合劳动法,不是你硬逼员工签下自己定的无理合同就行。最后建议这家企业要以增强自己吸引力来服人而不是强买强卖
第3个回答  2019-06-12
不合理,可以拒绝
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主要是专业培训服务期约定及竞业期违反保密义务规定
内部培训由老员工带领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
劳动者辞职不能要求支付所谓违约金
双方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权利义务追问

对 我们就是属于这种 根本没花钱让我们去学习

第4个回答  2019-06-11
单位提供培训是要求专项的,只是工作期间边干边学,不属于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的条款也无效,正常通知单位辞职就可以
这种服务期违约金仅限于单位因为培训支出的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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