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省残疾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如题所述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那么,政府对扶助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减半收取有关规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伤,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

盲人就业仍以个人私营和组织起来从事保健按摩为重点,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等有关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另外,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人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国税部门对生产销售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经批准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工商户从事其他经营所取得的应征增值税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地税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员个体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管理费、个体协会会员费予以酌情减免。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副县长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时间:2007-12-27
发布时间:2007-12-27
各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以文号简称)、《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以文号简称)下发以来,省局陆续接到各市一些反映,要求对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过渡期中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原有福利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一)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对2007年7月1日前的原有福利企业(经省国税、地税、民政部门共同认定的,下同),在2007年7月至9月间,虽未为残疾人办理缴纳“四险”,但符合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条其他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提出退减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后,按照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理退减税。

(二)原有福利企业在2007年10月1日前,经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要求重新认定为福利企业的,从2007年10月1日起继续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原有福利企业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经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要求重新认定为福利企业的,从民政部门重新认定为福利企业的次月起,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经过民政部门重新认定的原有福利企业,其自2007年10月1日至民政部门重新认定的当月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新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新办福利企业在取得民政部门的资格认定后,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从税务机关审批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

三、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审批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财税〔2007〕92号、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的规定,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属于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由县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批、税政部门具体办理。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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