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核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该款规定的“补办手续”是对违反环评规定的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即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依法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根据“补办手续”的要求而报送的环评文件进行审核后,依法可以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批复。
第一步委托在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备案的且有相应类别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
第二步环评机构接受委托后,进行第一次公示,并编制环境监测方案送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进行环境现状监测,并到项目所在地对项目情况进行现状调查,收集有关项目生产的详细资料和周边环境现状。
第三步根据收集的现状资料和监测结果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必要时可能要进行考察,一般作类比分析。
第四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有的可能还要组织专家评审。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