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续订合同的工作地点说明出现变更,不同意该变更,可以获得N+1补偿吗?

我在公司工作了3年,第一份合同到期了,原合同写着的是“工作地点--深圳”,现在公司给我们的5年新合同写着“工作地点--深圳或根据公司工作需求进行调整和变更”;因为我们了解到,公司可能在2~3年内进行搬迁到惠州,所以HR才会做出该种新合同的地址说明,可能就是为了到时公司搬迁时,要求员工去惠州(甚至可能是全国各地的技术支持),否则不给予赔偿。现在我要求公司按照原来合同的写法“工作地点--深圳”进行续签合同,未获同意,那么此时如果协商不成,我们可以要求公司违法劳动合同法,赔偿N+1后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吗?
新合同的其它条款与旧合同没出现变化。

问题是,你们的合同现在到期了吗?如果还没到期,那只能获得3个月工资了。到期后哪怕超了一天,可以主张N+1。因为前者仅仅是到期不续签,给经济补偿金即可。后者属于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追问

我的3年合同在4月这几天到期了。公司未提前书面通知要解除劳动合同。就是HR在4月初要我去签5年合同,在看合同时我发现了工作地点的叙述问题,所以我不同意,要求更正过来,需要跟旧合同的工作地点一致,否则我不签字。这几天我也没找HR,HR也没找我,反正再过几天旧合同就到期了。我也在准备一切可能呢··· 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还是必须多了解了解法律框架内的一些事情,维护自己的权益。

追答

也就是说现在还没到期,这样的话你只能得3个月的补偿金了,因为这属于到期不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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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4-07
就你说的情况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的,建议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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