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港口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或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设施建设和运营需满足本规定要求。
本规定所指“危险货物”需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特别防护的货物。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禁止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需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锚地时,需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投入作业前,需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需具备资质认定,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未取得资质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需满足资质条件,包括符合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具有应急设备设施、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定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企业负责人、配备足够具备上岗资格的管理、作业人员、具备事故应急预案等。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需在收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后30日内审核并作出决定,予以认定的需确定认可作业范围并发放相应证书,不予认定的需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格式制作、发放和管理。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需在认可的范围内进行,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管理、作业人员需通过考核获得上岗资格证。
培训机构需具备教学、师资条件,并按照交通部规定进行培训。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需提前报告相关事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需及时将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作业委托人需提供危险货物信息,并保证资料正确完整,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或谎报。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需在作业前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部门需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需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人员需按照企业规定进行操作。
企业需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业,并需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需抽查包装,不符合规定需责令处理。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等港口作业需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
发生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或在普通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时,企业需及时处理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企业需定期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预案。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发生事故时,企业需启动预案,控制事故扩散,并立即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需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在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救助,服从地方人民政府指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需定期审核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资质,不符合条件的需进行整顿或撤消资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可行使检查、责令整改、处罚等权力。
违反规定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将被处罚,其他违规行为将被罚款并要求改正。
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将被处罚。
港口经营人如有严重违法行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设施的企业将被处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报告并经同意的企业将被处罚。
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作业将被批评教育和处分。
未及时报告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事故的企业将被按照规定处理。
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将被责令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将取消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84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经2003年8月7日交通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第9号公布。该《规定》共41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63条决定,废止2003年8月29日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需具备资质认定,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未取得资质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需满足资质条件,包括符合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具有应急设备设施、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定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企业负责人、配备足够具备上岗资格的管理、作...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或省级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或市级或县级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上述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解读《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新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在适用范围和框架上进行了扩充和细化,从总则、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进行系统化表述。修订内容涵盖了安全审查制度、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附证、安全评价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开拆查验制度、强化经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等资料。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章 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条 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公众监督,认真处理投诉和举报,确保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第五十一条 建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专家库,包含熟悉法律法规、港口作业、安全技术、工程、管理、应急救援等专业人员。在安全条件审查、设施设计审查、专项验收等管理工作中,可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或听取意见。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
进行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等港口作业时,需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危险货物需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中,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需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需建立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并对剧毒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如下: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在港口建设期间,建设单位需确保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得以实施,并严格监控施工质量和建立相关记录。省级港口管理部门对特定规模的危险货物码头和仓储设施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如剧毒化学品储存、大型危险货物码头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还需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分析其对安全生产、周边设施及环境的影响,并提交...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港口经营人违反规定,未将安全评价报告、整改方案、存储信息等报备,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者,处一至五万元罚款。第五十八条,港口经营人若装卸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未告知相关信息、未检查危险货物包装、未及时备案重大隐患情况,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