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建立了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巡查控管效率。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需制定巡查控管方案,组织街道、乡镇按路段具体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分类确定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规划部门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技术核查,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环节,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进行核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移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制度,对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机关和部队驻地、大专院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区域,以及其他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确定的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街道、乡镇需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对国家重点项目、“城中村”以及纳入旧城改造地区的巡查措施需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交通运输、水务、园林等相关部门也需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定巡查控管方案。
巡查控管责任的工作人员需遵守规定,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取证措施,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需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发现堆有建筑材料或违法使用粘土砖的,需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
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建立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负有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责任的单位需配合平台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相关部门需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做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举报的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举报查证属实者给予适当奖励。
行政执法部门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信息需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接受移送的部门也需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于2008年7月25日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89号令公布;根据2012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决定》修订,2012年11月2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职责分工、巡查、处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附则6章39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三章 巡查
武汉市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建立了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巡查控管效率。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需制定巡查控管方案,组织街道、乡镇按路段具体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分类确定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规划部门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技术核...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三条 本市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各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介绍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于2008年7月25日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89号令公布;根据2012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决定》修订,2012年11月2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职责分工、巡查、处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附则6章39条,自2013...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决定(2012...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以及...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职责分工
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制定巡查控管方案和处置办法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1年内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取消单位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所在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的组织、协调,造成违法建设控制...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附则
第三十八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建成区和都市发展区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以外的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二章 职责分工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二章明确职责分工,强调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全面组织领导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具体职责包括:明确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的责任,确定工作目标;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拆除等相关...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武汉市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第二十九条,如果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在一年内有四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情况,将会受到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的绩效考核评先资格;如果情况严重,还可能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这体现了对行政绩效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