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如题所述


武汉市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第二十九条,如果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在一年内有四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情况,将会受到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的绩效考核评先资格;如果情况严重,还可能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这体现了对行政绩效的重视和对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



对于街道、乡镇、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所属相关部门,如果一年内累计两次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将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累计三次,将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组织处理或者警告处分;若累计四次,则取消单位绩效考核评先资格,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这种制度设计旨在确保相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有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不按照规定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或不制定巡查控管方案和处置办法的,将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若一年内受到三次通报批评,将取消单位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若不按照规定接受所在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的组织、协调,导致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不力的,将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若存在违法审批、越权审批、违法办理权属登记或者进行危房安全鉴定、未按照规定巡查、对于举报或者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报告、制止、移送或者立案处理、对违法建设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信息,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将按照《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调离审批或执法岗位。



违法建设行政过错责任人若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的情形、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宴请、参加提供的旅游或娱乐活动、或有其他严重的行政过错行为,将从重处理。



如果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发生安全事故导致生命财产损失,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活动中,若未提供协作和配合,将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若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建议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处分。相关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未按规定处理的,将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此外,对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扩展资料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于2008年7月25日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89号令公布;根据2012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决定》修订,2012年11月2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职责分工、巡查、处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附则6章39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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