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第二十九条,如果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在一年内有四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情况,将会受到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的绩效考核评先资格;如果情况严重,还可能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这体现了对行政绩效的重视和对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
对于街道、乡镇、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所属相关部门,如果一年内累计两次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将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累计三次,将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组织处理或者警告处分;若累计四次,则取消单位绩效考核评先资格,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这种制度设计旨在确保相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有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不按照规定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或不制定巡查控管方案和处置办法的,将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若一年内受到三次通报批评,将取消单位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若不按照规定接受所在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的组织、协调,导致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不力的,将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若存在违法审批、越权审批、违法办理权属登记或者进行危房安全鉴定、未按照规定巡查、对于举报或者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报告、制止、移送或者立案处理、对违法建设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信息,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将按照《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调离审批或执法岗位。
违法建设行政过错责任人若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的情形、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宴请、参加提供的旅游或娱乐活动、或有其他严重的行政过错行为,将从重处理。
如果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发生安全事故导致生命财产损失,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活动中,若未提供协作和配合,将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若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建议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处分。相关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未按规定处理的,将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此外,对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于2008年7月25日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89号令公布;根据2012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决定》修订,2012年11月2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职责分工、巡查、处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附则6章39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武汉市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第二十九条,如果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在一年内有四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情况,将会受到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的绩效考核评先资格;如果情况严重,还可能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这体现了对行政绩效的重视...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及以下行政处分:(一)违法审批、越权审批、违法办理权属登记或者进行...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介绍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于2008年7月25日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89号令公布;根据2012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决定》修订,2012年11月2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职责分工、巡查、处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附则6章39条,自2013...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职责分工
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一章 总则
违法建设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第三条:武汉市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委员会需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里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控制...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二章 职责分工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二章明确职责分工,强调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全面组织领导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具体职责包括:明确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的责任,确定工作目标;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拆除等相关...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三章 巡查
武汉市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建立了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巡查控管效率。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需制定巡查控管方案,组织街道、乡镇按路段具体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分类确定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规划部门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技术...
如何贯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
城市建设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哪些?
武汉誉祥科技 向TA提问 关注 展开全部 城市建设类的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就包括了警告和罚款,同时在建设过程中,如果是存在着违法所得,那么这些违法所得是肯定要被没收的,如果是存在着违法的建筑物,这些违法建筑物同样也是会被没收的。而建筑物的其他设施设备或者是构筑物,同样也是会被没收的,或者直接对这些建筑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