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店面转让费的问题!请法律人士回答

本人想在杭州接手个店面经营,但另人头疼的是涉及到高额转让费的问题,在网上也看了一些相关的讨论,但总是觉没说到点子上!从面上来看似乎是店面的装修及设备,成形的经营,一定的客户群等等因素的折价构成转让费.问题是店面是租用的,我认为要使"转让费"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因质是"租赁权"或是"续租权"能撑握在支付"转让费"的一方.不知对否?还有合同法上关于"租赁权"或"续租权"有何相关规定!请法律方面的高手给个答案!这里先谢过!
上文说的"'转让费'价值得以实现",其实就是在我不想续继经营下去想转让生意时,前面付出的转让费能否从下家收回来的问题!它的法律上的立足点在哪里!?

  如果是不想续继经营下去想转让店面,就是很简单的租赁或者转租赁关系了。
  但是,转让生意?是把原来的生意完全转给另一个人吗?不是很明白LZ的意思

  合同法 (参考下先)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形式要求】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租赁物的交付】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租赁物的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租赁物的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租赁物的使用】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租赁物的维修】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赁物的保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收益的归属】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租金的支付】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未依约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法律后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风险负担】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物的返还】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合同终止后的继续效力】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6-08-07
你所支付的转让费其实就是该店面的装修及设备的价值,与所谓“续租权”或“租赁权”无关。你接手店面后,需要与该店面的房东(房屋产权人)签署新的租赁协议。你与店面装修及设备的卖方是买卖关系,与房东是租赁关系。你在接手该店面后即取得该店面装修及设备的所有权,当你不想续继经营下去想转让生意时,前面付出的转让费当然可以从下家收回来,但价值是否与前面你付出的转让费相当,就是另外的问题了。
第2个回答  2006-08-06
没有必要弄的那么深傲吧,想卖得有人买,有人买价值就会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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