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死亡,丈夫无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其女儿14岁,以妻子为受害人起诉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该丈夫是否能作为其女儿抚养人之一?即主张女儿之被抚养人生活费时,是否作为两人抚养而除以2?这个案件中,这个丈夫身患重病,已丧失劳动能力。原告在起诉时并未主张这个丈夫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这里有两种可能性:1、他有其他生活来源,不是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界定的被扶养人;2、他虽无其他生活来源但放弃了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问,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在主张其女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是否均作为两人抚养除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