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了仲裁,不经仲裁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3、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