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去年9月应聘于我公司,试用期过后,公司行政部多次将劳动合同送达到王某手中,王某用各种理由搪塞,拒绝签定劳动合同。今年6月底,突然发短消息给部门主管,说要索赔双倍工资。请问在此种情况下,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关于这一问题,行政部认真学习了劳动法,其中一条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订立合同的,可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我公司在今年9月之后是否可视为与王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成立,还需要向王某支付二倍工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