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3-11
分两段时间看:
第一段:应当追究2011年3月1日到2012年2月1日这11个月的双倍工资,法条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段:从2012年2月2日起,你视为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谓“视为”的意思,就是就算没有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上也认定已经签了,法条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里面不涉及到“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想弄明白“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看到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吧: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这里不涉及到这一条款,所以你的双倍工资主张只能主张11个月的,之后的视为你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没有双倍工资的罚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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