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如何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2006年至2009年学习阶段,用人单位承担学费及差旅费用,2009年至2012年劳动者必须在该用人单位处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009年4月30日到期,到期后用人单位不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现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剩余学费,是否有道理?

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间顺延到服务期结束。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视为其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补偿金,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剩余学费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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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7-20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期限不一致的,劳动合同应顺延到服务期协议到期为止。劳动者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按服务期协议约定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
  违约金的比例按尚未履行的服务期折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2个回答  2009-08-25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只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服务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通过其他专项协议约定。
当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原劳动合同期限时,原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反之,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也可以放弃对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要求,终止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剩余学费。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话,建议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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