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09-08-25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只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服务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通过其他专项协议约定。
当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原劳动合同期限时,原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反之,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也可以放弃对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要求,终止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剩余学费。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话,建议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