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

1、什么是服务期?2、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有何区别?

服务期通常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双方另外约定的、规定劳动者必须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时间的约定,它通常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一致,但是也有不一致的情况,当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时,服务期的超出部分仍有效力,也就是说,你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中约定了十年的服务期,那么,五年合同期满,单位有权利选择是否继续与你签订合同,如单位选择继续签订的,你有义务签订,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单位不选择继续签订的,单位无权就服务期未履行的部分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服务期的规定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如果没有服务期的约定,如前所述,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合同。而在有了服务期的约定以后,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辞职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是不是单位都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从而排除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法律不会留下这么一个明显的空当让不法老板来钻。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付出一定的对价以后才有权利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否则单位无权约定服务期,即使合同中做出了约定,你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因为这个约定是无效的。当然,如果单位确实为你提供了培训或者特殊待遇等等,约定的服务期就要产生约束力的,你强行辞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无疑是公平的。 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服务期的长短,例如,单位花了钱对员工进行了培训,那么服务期可以约定多长时间呢,对此法律并无具体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单位花了很小的一点就可以约定一个很长的服务期,例如,培训用了1000元,服务期约定了1年可以吗,答案是可以,那么10年是否可以呢,答案是否定的,这里面还有一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发挥着作用,对于这种显示公平的约定,法官有权利确认其无效,当然,这里的界限是显示公平,上述例子中服务期约定为3年,法官就很难认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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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2
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区别: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起于合同生效之时,终于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时。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也可以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合同中应有规定期限的条款,若没有规定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明确必要的期限时,合同不能成立。就具体的劳动合同而言,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协商合同期限。

“服务期”,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的,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特殊待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特定劳动的特定期间。

可见,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既有重叠,又各自独立。劳动合同期限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而服务期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劳动者利益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允许用人单位在采取一定的行为之后可以要求劳动者在一定的服务期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第2个回答  2013-08-25
一般没有约定。涉及专利的,一般为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回答完毕 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3个回答  2013-08-25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因此可以推之,所以服务期是不会短于合同期限的,只是它的一部分。这一条是对劳动者的限制,单位是受益方。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与单位解除合同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第4个回答  2013-08-25
服务器一般是指单位为了使你胜任工作,出钱让你去第三方进行培训,比如飞行员等职业就需要特殊的培训,而且是单位出钱的。培训回来后签劳动合同时,约定必须干满多少年之后才可以离开单位,否则将必须支付赔偿金,赔偿单位为培训你所花费的指出。这个期限一般比劳动合同的期限时间短。劳动合同期限指的是双方约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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