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是四月二十号到期,我想三月二十号之前就走,但是我不想告诉房东,因为合同里有写“如果提前解除合同要交2000违约金”。我是押一付一,现在有2000的押金在房东那里,还有一千多的电费没有结,如果我提前一个月走,2000块钱扣掉电费还有几百块钱我也不要了,等走之后再跟房东知会一声。我想知道我这种做法虽然有些不地道,但会不会有法律风险?就剩一个月租期,房东应该也不会较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