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6-12-26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1) 丧葬费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2) 一次性救济费
根据原山东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 号)的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