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动人事部复函福建省劳动局:现将厦门市总工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给我部保险福利局的厦工〔1985〕131号文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请转告他们。1.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待遇。其中医疗费用的列支项目与离休干部原来在职时相同。2.国营企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1986年1月13日
其实在1953年的劳动保险法修正草案中也有说,但是这个草案已失效了。但是可以肯定的是80年代就有这类文件。当时都是由企业的工会部门进行审批的。
根据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规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受供养者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按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5%标准发放,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70%。因工伤办理退休的人员因工伤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按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5%标准发放,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由这个文件,你只要找到当年的社平工资就能计算了。
退休死亡人员的丧葬费是死亡上年度社平工资的三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是死亡上年度社平工资的十个月工资。离休人员标准高一些,退职人员标准低一些。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