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律 见义勇为

要国外法律有关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法规 要全面的

    “见义勇为”这一行为是在社会上应当得到大力提倡,是寓情寓理寓法寓德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弘扬正义的体现,

    “见义勇为”在我国刑法上并没有这一概念,但是刑法上的正当防卫与“见义勇为”有着密切关系,“见义勇为”在立法上仅仅体现在地方法规中,在地方法规中“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都不一致,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待于国家立法部门进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从性质上说是一种道德义务,属于一种事实行为,而不属于法律行为;就其行为的内容而言,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因此,在见义勇为中并不要求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只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认识能力即可。在有的情况下,见义勇为并不产生与行为人有关的法律行为或后果,如协助警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个人未受到任何伤害,其行为即告结束,并不产生法律的任何后果。但在见义勇为中,行为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或者行为人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致损,便产生了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见义勇为的特征从法律上进行明确,以便对见义勇为及其法律责任加以确认。

    在有侵害人或违约责任人存在的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对适用法律也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ä¸€ç§æ„è§è®¤ä¸ºåœ¨æœ‰ä¾µå®³äººç›´æŽ¥ä¾µå®³çš„见义勇为关系中,适用侵权的基本原理来确定侵害人的赔偿责任,查不到侵权人或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再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要求受益人予以补偿。

        ä¸€ç§æ„è§è®¤ä¸ºï¼Œåªè¦æœ‰ä¾µå®³å­˜åœ¨ï¼Œåªé€‚用防止侵害的原则,而不适用侵权责任或无因管理,即适用民法通则109条的规定。

        å¯¹ä¸Šè¿°å‡ ç§è§‚点的分析:

        ï¼ˆä¸€ï¼‰åœ¨æ— ä¾µå®³äººæˆ–违约责任人,只有行为人和受益人的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应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理由是:

        1、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之间存在较多的相容性,行为人均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客观上已实施了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实施的行为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行为应是无因管理中较高层次的“管理或服务”

        2、适用无因管理更能体现立法的正义性。公平原则虽然也是对当事人均不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害而适用的原则,但是该原则的立法意图及价值取向是从社会公平与团结的生活规则出发的,强调的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无过错而对损失的衡平,对造成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作出一种分担。无因管理虽也强调当事人无过错,但从该原则的立法意图及价值取向上分析,其侧重点则是对社会公共道德的倡导,及对维护公共道德所支付必要费用的保护上,从见义勇为被提倡的角度分析,其社会意义比公平原则更能体现社会正义性。

        3、从损害补偿角度分析,适用无因管理更能保护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原则是从公平角度,根据当事人具体财产状况或其他情况,公平地分担损失。而无因管理则“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包括在隔离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指出的费用,以及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显然,无因管理原则的适用范围比公平原则狭窄的多,但具体保护强度大,对权利的保护更加有利。

        ç»¼ä¸Šåˆ†æžï¼Œå…¬å¹³åŽŸåˆ™ä¸Žæ— å› ç®¡ç†åŽŸåˆ™è™½éƒ½æ˜¯ä»¥å½“事人无过错为适用前提,但见义勇为的民法要件能相容于无因管理之中,且从法律的价值取向分析,无因管理适用时对造成的损害是全额偿付,更好地体现了对见义勇为的倡导和权益的保护,故在只有行为人和受益人的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来处理因见义勇为而造成的损害。

        ï¼ˆäºŒï¼‰åœ¨æœ‰ä¾µå®³äººæˆ–违约责任人存在的见义勇为关系中,应适用防止侵害行为的理论来处理。理由是:

        1、防止侵害行为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单独成立的行为,有侵害存在的见义勇为符合防止害行为的特征。《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42条中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情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对防止侵害行为的构成、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有侵害存在的见义勇为中,见义勇为人即是防止侵害人,其救助、制止的行为也是防止侵害的行为,符合防止侵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2、适用防止侵害行为理论能独立、一次性解决见义勇为人的损失赔偿问题。即赔偿责任由侵害人承担,受益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或侵害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å½“然,见义勇为的具体情况很多,这里只是大体上对见义勇为的类型进行了分类,提出了处理原则。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2-05
呵呵,这种写论文用的东西,你还是去专业的论文网站找吧。维普资讯,北大法宝,中国知网,法律图书馆,这都是我经常去的网站,还算不错。仅我所知,日本刑法典规定,见死不救,要负刑事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2-04
目前没有立法,只有这个条文帮你,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56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第3个回答  2014-02-03
欧洲:见死可不救不得危害施救者安全
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新增“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的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在欧洲的其他国家,如德国、挪威、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国的法律也规定,任何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具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
比如《德国刑法典》第323条 c项就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美国:见危不救有罪但有前提
美国的《救援责任法》、《善行法案》、《好撒玛利亚人法》鼓励人们助人为乐。
《救援责任法》规定了特殊关系人之间的责任,比如消防人员、急救人员有责任救助危境中的公众,配偶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救援。
《善行法案》保护的是施救人员,如果施救人员在帮助他人时造成意外伤害,可以免除法律诉讼。明尼苏达州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协助,以犯罪论处。在佛蒙特州也会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
《好撒玛利亚人法》中规定,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上的赦免。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
加拿大:施救因疏忽造成伤害不担责
加拿大各州设有不同的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那个,例如《见义勇为法》,《紧急医疗救助法》,《志愿者服务法》。
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中的规定:“无论习惯法如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
新加坡:被救反污蔑他人者,需“道歉+赔偿”
在新加坡,见义勇为已经借由道德的法律化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法律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该规定实施以来,新加坡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被救反污蔑他人者的事情,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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