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动车签卖买合同不过户如出重大事故,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吗?卖方需要承担责任吗?谢谢

如题所述

混动车买卖,签合同但不过户,合同有法律效力。至于该车在交付后出重大事故,实际占有使用该车的买方承担责任,卖方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7-22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机动车签了合同已经交付但是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卖方不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转让机动车未办理登记时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第1个回答  2019-07-22
仅从交通事故担责的角度来说,让与人(卖方)如果能证明该车已经买卖并且证明该车已经交付给让与人(买方),那么由让与人(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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