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在这个单位工作了八年,手里有八个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请问单位应不应当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予签订“无固定”我能否获得什么补偿?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回答: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本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既然你已经订立了八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说明你“同意续订”、“同意订立”、“已经订立”劳动合同,还说明你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点已经没有争议。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根据上述这些规定,如果你没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在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和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规定,从用人单位和你订立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每月给你支付二倍工资。鉴于你每月已经领取了一份工资,你现在则可以主张另一倍工资,即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单位应当支付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止。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劳动者自己的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先办案后交费,不成功不收费!零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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