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未续签合同。现员工不愿意补签,也拒签新的劳动合同,如何办?

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到2015年3月1号,合同期满后,公司忘记跟员工续签合同。现发现后,与员工协商补签,员工不同意。公司拟从即日起签新的劳动合同,员工又拒绝,请问该如何处理?
另,该员工自2015年7月底发现怀孕后,至今未来公司上班。7月到9月份曾口头请假,需要保胎,公司同意了。10月份至今,每两周提交一次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上有医生建议“休两周”,员工以此理由不来上班。
对于此员工,既不来上班,也不愿意签劳动合同,公司很不利,该如何处理?谢谢!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未续签合同。现员工不愿意补签,也拒签新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的,如果无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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