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名作家同名出版小说算不算侵犯著作权?

比方说,某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就叫金庸,然后写了一部武侠小说出版了,算不算侵犯名作家金庸的著作权?

  不算。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因此,我国定义作品必须首先明确独创性的定义,创作是作品的源泉,是以作品为载体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它规定了著作权理论中其他范畴的实质内容和相互关系。而对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必须与作品创作活动相联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揭示作品独创性的本质内涵。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统一、清晰的观点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独立创作、非窃取他人并具有适度创作高度的表达方式。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必须注意四点:

一、独立创作和适当借鉴的程度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一般来说,在创作作品过程中,很难摈弃前人的创作,完全开天辟地地提出新观点、新思想。借鉴他人创作成果,并在已有成绩之上吸收、消化、提升是符合社会科技文化发展的趋势。换句话说,独创不是绝对的,在独创和抄袭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而程度是划分两者之间界限的标准。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思想内容创作的相同作品,可有复数的著作权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作者吸取他人作品中主题、灵感及构思的自由,是作品创作的需要。但是,对于“借用”程度之判断,实践中还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区分思想和表达的界限

按照著作权法的传统理论,以及各国一般的著作权法和实践,作品独创性要求仅限于作品的表达,而不及于作品思想内容。区分思想和表达的界限,解决了作品独创性的外延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虽未确立思想和表达的区分,但在我国的著作权学界,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已经成为通说。

三、表达方式是否唯一

唯一表达即有限表达,又称为思想与表达的结合,是指对于思想只有有限的几种表达方式。“唯一表达”情况下,作者就思想的创作空间是相当狭窄的,创作很难具有独创性,并且其他人如果要表达同样的思想,也只能使用与作者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表达形式。如果一个智力成果在表现形式上是唯一的,那么无论他是否具有独创性都将被排除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判断原告主张的权利是否为唯一表达,也是判定被告是否侵权具有关键性的作品和意义。举例来说,如前述案例三,原告主张单词“poke”,谐音中文表述是“破壳”或者“剖客”。该单词的思想创作空间是相当狭窄的,其他人如果要采用谐音的方式表达该单词,只能使用与作者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表达方式。因此原告有关谐音的主张也将被排除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四、素材是否为公有领域

《著作权法》覆盖的“著作权世界”分为作者与其他著作权人、受到保护的表达以及以“原始资料”为核心的公有领域。公有领域涉及公众的权利,在公有领域中公众权利几乎不能被赋予私人财产权。著作权保护的真正领域是被私人所占有的领域,不被保护的领域是公有领域。例如,客观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任何人独立创作的结果,因此,其属于公有领域,不能作为著作权给予专有。对公有领域的准确判断,涉及著作权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涉及著作权保护和限制的问题,因此需要科学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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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这样的跟风,法律专家称是“很微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明知自己所推王朔(王跃文、郭敬明)并非大众所熟知的那一个,却不做任何解释,有误导之嫌。

参考资料:http://book.sohu.com/20041202/n2232971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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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20-02-21
需要在书中注明该作者非某著名作家的名字(包括笔名),以防止读者误会而购买该书。

作者的名字与著名作家名字相同,并不意味着作者丧失其自身作品的署名权,从法律角度当然有权署名。但是,由于两者姓名的同一可能导致读者(消费者)误购该书,或出版商利用同名误导读者购买该书,这时虽然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但是涉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因此,要出版该书并署名,必须在书中注明该书作者的真实情况和可能误会的声明,这样就可以合法出版了。

著作权法不可能禁止作者合法署名,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法可以禁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因此,必须在保障读者权益的前提下合法署名出版该书。
第3个回答  2015-10-15
这样的跟风,法律专家称是“很微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不符合
。该法规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明知自己所推


)并非大众所熟知的那一个,却不做任何解释,有误导之嫌。参考资料: http://book.sohu.com/20041202/n223297118.shtml
第4个回答  2006-10-08
应该做注释,此金庸非彼金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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