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工伤,按人身损害要求赔偿。
一般认为,学生实习期间受伤不属于工伤,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进行处理。理由如下:
1、通俗的讲,工伤是指因工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需要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提供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即认定工伤的前提为存在劳动关系。
2、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参照该规定,学生在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其身份仍然为学生,其从事的活动为学校学习活动的延伸,在实习单位实习不视为就业,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3、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并没有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具有形成劳动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从实习单位的角度来说,其对待学生并没有向对待单位职工一样进行管理,虽然可能发放相应的实习补贴,但是补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报酬。从学生的角度来说,其从事实习活动往往还要受到学校的安排和管理。在实习阶段,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完成学业,并不是为了就业,实习并不等于就业。
综上所述,学生实习期间受伤不属于工伤。
特别提醒,学生的身份并不能一概否认劳动关系的建立。
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总第1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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