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跟随上级领导跳槽,与一家销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半年,约定考核保护期为3个月,职位为团队经理,团队一共4人。
入职第五天,分公司总经理及两名高层领导相继离职,第六天总部领导来分公司告知我们部门,必须在3天内开单做出业绩,否则全部开除,而对另外一名已离职高层领导的部门没有做出类似考核规定。
考核第三天,人事与本人沟通调整团队结构,将本人降级为普通业务员,并将团队打散,本人申请上级领导再考虑一下。同时询问当天不出单要被开除的考核是否存在,人事确认存在,而后本人同意开单,却被人事告知已被总部开除。随即邮箱收到总部辞退通知书,通知辞退时间为入职第六天,即高层领导离职第二天。
辞退通知书理由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引用《劳动法》条款为第39条。公司要求团队4人全部自行办理离职,本人要求拿到书面辞退书,签字确认收到后,拿到书面辞退书,本人及团队4人即全部被开除。
请问:公司这种情况,考核与入职约定不符,违背合同及劳动法提前30天通知,且不能证明本人及团队所有人均不能胜任岗位,算无理辞退么?可以申请赔偿么?
已经开庭,庭审感觉我们比较有利,对方提出的开除理由都拿不出证据,唯一一个业务量考核数据也被法官要求提供当初考核规定办法的签字,他们也拿不出来。我们提供了与人事的对话录音,确认了开除理由是没有在三天内做出业绩,还有一段录音是与直属领导确认考核周期为三个月,没有三天不开单就要走人的说法,您觉得胜算有多大?
请看完整我的陈述,辞退理由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应为劳动法第四十条,这点辞退书是矛盾的,并且公司没有提供过任何培训,也没有测试及考核标准能够证明我们不能胜任或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追答可以申请,但是要冒风险的。
追问我想知道为了保证自己能够申诉,需要哪些材料佐证?我现在有合同、辞退书还有与人事对话录音(录音材料里明确告知被辞退是因为3天内没出单,而最后一天即使能开单也会被开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