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12-28
第3个可以用多重附属的形式,但是多重附属的权项不能再作为另一个多重附属项的基础,也就是说,第四个不能依附在3上,第五个不能依附在3和4上.
第2个回答 2009-12-28
权利要求4、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多项引多项”。
但这个条款不是驳回条款,即使这样提上去,申请也不会因此被驳回(但是如果由于这个引起“不清楚”,则属于驳回条件)。
一般情况下,审查员会要求你改。根据最新的规定,审查员也可能跳过这个,直接授权。
你可以把权利要求4、5都改为“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其特征在于*****”。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1
你这样写是不可以的~
专利法第23条规定:引用一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简单地说,你这里边的权利要求4、5都存在多项引用多项的问题,多项引用多项会导致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技术方案复杂或混乱,从而引起权利混乱,自己想想也应该可以理解,审查委员也非要被你的折腾出的若干项权利要求审查疯不可,呵呵。
排除这个问题,只要没有多项引用多项,多少个或都是可以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