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否懂这方面的问题呢、

方法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采取下位概括,有具体改造装置,具体装置操作步骤,权利要求书采取上位概括气体流动,上位概括特征可由下位具体改造装置,具体装置操作步骤推出,最后满足现有已知装置内的气体流动动态平衡,审查意见是,独立权利要求缺少技术特征的合集,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技术,加,根据权利要求书内容气体流动动态平衡,推理出的几处空气割断的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书中是否超范围呢、

看来这是第一次审查意见,只在概括性方面提出了质疑。
“独立权利要求缺少技术特征的合集”是说缺少概括性描述,就是要拔高+抽象,千万别只说具体的内容。
修改权利要求书吧,有标准的增什么、删什么的描述要求的,照着做就成。追问

最核心上位话还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加最核心上位话,直接推理出几点对应上位的,技术特征,加进去是否可行呢?

追答

在实施方案中,列举具体事项,即可以实施操作的。当然,往往也不是专利实施人员能够直接实现的,仍需要专利权人支持。
而申请的权利要求,通常是要保护尽可能大的范围,所以要概括、涵盖性描述,你说得越具体则保护范围越小!
假如你的专利是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那实施方案就要穷举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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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3-13
审查员已经给意见了,你这个只能顺着审查意见,把上位概念改回说明书中的具体名词,保证授权要紧啊追问

那样改是不是超范围呢,方法或产品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必须加具体的改造装置,?能不能加技术效果相似的上位概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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