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三方协议毁约问题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我是15应届毕业生,9月份的时候已经签了一家公司了,那时候什么都不懂,看到有公司来了,就蒙头蒙脑的,跟着大家去应聘了。
现在也还没有收到三方协议,打电话问了,说很快寄回来的。我有些同学(和我同一家公司的不同分公司的)寄回来了,是寄给他本人,再自己拿给学校。
现在问题来了,
我找到一家更好的公司了,里面也有师兄,但不确定别人要不要我,准备回去面试。
我想请问,
现在我先借一些考研的同学的三方带过去,如果要我,我就先签了,再与原来的公司解约等等,在这期间,如果之前那家公司已经把我的三方寄给我了,我先保存起来,不拿到学校保存。
这样子做,会有什么后患吗?
比如说,我的档案会寄到哪里?(我的户口没有迁到学校的)
请知道,或者有过相同经历的朋友说说哈,
您的解答有可能会影响到我未来的走向,请认真负责的回答哇!谢谢
(补充:
我已经解决了,我是直接和下一家公司说了,我已经签约了的!
相信以后也会有不少的朋友看到这个问题的。
在此说一个刚想到的方法:大家可以等到下一家公司确定要录用你了,然后找个理由,说在外面实习,在那期间就赶紧和上一家公司解约吧,感觉这个方法最实在了。不过,如果是那些学校要到明年6月份才给新的三方的,就算了,此方法行不通。)

  简介: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或者“三方协议”。是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定的协议。协议书也是学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将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同时转递学生档案。如果毕业生未签定就业协议书,学校将把其关系和档案转递回原籍。每位毕业生各拥有唯一编号协议书(一式四份),实行编号管理。

重要作用:
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就业关系的正式凭证,也是毕业生毕业后到人事、教育等部门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的必备材料之一,因此,毕业生必须妥善保管。
  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订立的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实质上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求职最终签署的合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签约一定要慎重,同时协议书的填写更加不可忽视。
  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高校就业办一位老师说,大学生签三方协议前,要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才能有效。应届毕业生还要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

法律问题:
  1、三方协议之试用期内常见的劳动纠纷
  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此时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的试用期限、服务期限、工资待遇及其它各项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项约定内容中,试用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因此,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提醒毕业生以下几点:
  (即是说:一般的顺序是先签订三方协议,然后报道时签订劳动合同,在其中规定相关的事宜以及试用期问题。而且,试用期间或结束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则它需要列举相关的证据!)

2、三方协议之试用期时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也不得超过六个月。必须强调的是,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违约金。
  国家机关、高校、医药研究所、医疗行政部门采用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采用于企业、公司(包括外企、合资、私企),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采用试用期。为15日-6个月。见习期可以延长,试用期不能。见习期是具有一定强制力,试用期是双方约定。

3、三方协议之试用期辞职
  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这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于这种约定条律,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
  
4、三方协议之试用期辞退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毕业生应当明确,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举证责任无疑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5、三方协议之两个试用期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两个试用期是违法的。

6、三方协议之只签试用期合同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北京地区就有规定:北京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推(如试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为一年,反推依据按《劳动法》关于试用期限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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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1-03
这种瞒天过海的办法不可取,大大影响你的诚信力。建议你先到第二家公司面试,如果被录取了,敢快向第一家公司说明情况,阐述理由,退回三方协议,否则,如果第一家公司叫起真来,或者证明你重复签订就业协议,对你本人,对你的借给你三方协议的同学都是危险的。他考研也会退回来,你的第二家公司也会辞退你。追问

关键是,第二家公司怎么录取呢,没有三方,别人愿意等我再去搞解约,拿到三方了再去签合同吗?

追答

只要你是人才,第二家公司愿意录用你,没有哪一家公司在乎是否改派过。再说了,面试的时候也不用拿着三方协议去呀,你先找到下家,再去第一家毁约。

追问

那么问题了,,其实我是在四川读,过几天准备回广州找工作的。一个单位里面,有个同专业的师兄,我之前投了简历过去,师兄回复说,HR已经看了我的简历,正在考虑着。而我自己不请自回去面试的,在这种情况下,和对方说,我还没有解约,,感觉就会没戏了吧。。0.0
你或者你同学经历过这样的事情吗?

追答

我是用人单位,专门录取毕业生的。请你自重吧!

追问

好吧,谢谢你.
看情况吧,实在没办法了,就直接和第二家公司坦白吧。能等的就等,不等就算啦!

追答

祝你称心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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