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农村,租用了村里的两亩土地自己建房做仓库用,2006年跟村委会签订了23年合同,可是今年村里开始建造多层商品房,把我们租用的地方划入了商品房的建造范围,村里要求我们拆迁,拆迁费仅仅把我们建造的房子按每平方米350元进行赔偿,08年国家修路,我们村当时修路的房子的拆迁费按每平方米550元进行的赔偿,如果按照这个国家标准要求赔偿应不应该呢?不知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呢?跟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法律依据呢?村委会有没有权利这样私自终止合同呢???请懂法律的人指点一下,在此不胜感激
如果不按村委会要求拆除的话村委会是不是也没有权利强行拆除?仓库占用的土地不是农业用地,当时是个大洼,自己垫起来的。我跟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村委会不应当单方终止合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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