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和会计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承担什么后果

如题所述

一、从承担责任的主体看, 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有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而从产生法律责任的行为性质看, 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又可以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类。

1、行政责任 

《会计法》的不少规定涉及对会计行为的行政管理,属于行政法律规范。《会计法》对违反这些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违反会计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需要承担的后果: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让别人编造假会计资料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后果: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情节严重的直接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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