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广东省这边的一家建筑施工方上班,三年来一直没有签合同,只有最初过来的时候有一份入职登记表。1、表上注明了我的身份信息以及我要求的工资以及工作岗位,在要求一栏我填写了要求月薪5000,但是在项目负责人一栏回复意见是按4500元,入职后工资根据个人表现调整;公司经理意见是同意,并且在入职表左下则用红笔写上了按5000发放。2、(工资表)而实际发放工资的时候我拿到的也是5000,但是工资表上面的信息分别为:基本工资500、岗位工资500、社保750,、电话津贴300、施工津贴235、节假日加班2715,合计5000,实发5000,因为之前说的是税后,后面还有个人所得税45(此项没有计入实发工资中)。3、2015年1月初到现在只拿了三四个月工资,并且还有口头说的奖金,因为我看到之前同事的情况不敢相信老板承诺,现在想让老板签字确认奖金一事,老板不予正面答复,仍然只愿意口头回答。因此我想离职并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请问这样的情况下我能拿到经济补偿么?如果能得到补偿,补偿的额度是不是基本工资500*2=1000还是怎么样。麻烦告知一下,
1、根据您回答的第1条中的:我已经达到三年劳动时间,法律上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看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请问此项条款是在什么时候生效?或者此条款如何解释?
2、首先,我确认我没有被要求或者告知要签劳动合同,并且我2015年1月至今工资没有拿到,只有大约3个月工资的公司借款。因此公司存在《劳动法》中第三十八条中的第(二)条中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并且我现在还没有离职,如果离职我肯定会书面或者以电子文件或者短信的形式通知我现在的项目负责人。【现在项目负责人不在公司,由于项目接近尾声,也不存在有什么后勤(人事部)管理负责人在职。】
3、在我提问里面关于我的工资问题,我当时确定写好了月薪5000元,虽然实际发的工资也为5000,但是工资表中占大部分工资的是“节假日加班费”请问此处合理吗?月薪难道是包含加班费用的么?麻烦回答一下谢谢。
未订立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订立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1、根据您回答的第1条中的:我已经达到三年劳动时间,法律上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看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请问此项条款是在什么时候生效?或者此条款如何解释?
追答 这个条款是2015年5月1日生效的,只有在一年之内没有签订合同才有双倍工资的。
如果有需要可以加我QQ,详细为你解答,提供指导服务。
我百度私信你了,麻烦你看一下。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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