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当时领导是同意了,是不是还要拿回我写的辞职的批准呀。我听别的店员说过,公司都是让干完满月才让走呢,我做的是化妆品销售,专门管一个品牌,我们一整月是21号到下月的20号算的,就是说我是11月11号交的辞职信,他同意了,但是很有可能12月11号不让你走,让你12月20号才能走,当时她同意了我也就没问她,不过我的辞职报告上写的很清楚“我会按照公司规定1个月后离开”我有没有必要现在问她清楚啊!如果到时候真的不让我走,她违反了哪条劳动法么?
还有我是09.11.24来店工作的,出了实习期也签了合同,当时的合同是辞职需提前一个月,直接走将扣除500元,但是在2010年5月份吧,公司有了新规定,是工作不满1年的离职将扣500元,就是说即使你提前一个月交辞职申请不够一年也会扣500元,但是对我们已经签了合同的又没有重新签订新合同,新来的人员的合同就有这一项了。按道理说,对我们来说是不是应该不实施呀,可是公司就这样口头一个新规定通知,对所有人都实施了!这样违反不违反劳动合同法,请知情人详细告知,我要告他们好告么?那合同都不在我们自己这,都在公司保存。
我想知道,我已经交了辞职报告了,她也同意了。如果一个月后她不让我走怎么办,我是不是现在就跟她说好或要我写的辞职报告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