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10-24
1,有效。乙丙所签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履行完毕。
丙有所有权,丙善意取得、
2,不能主张,未履行登记手续。
应予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不予支持,货已交付甲方,
归甲所有,质押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2个回答 2010-10-24
1、(1)有效。因为丙不知情且以市价买得。属于善意取得。
(2)丙取得该印章的所有权。因为其善意取得该玉石后自己雕刻。
2、(1)无权。房屋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该抵押未办理登记。
(2)应予支持。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1)不应予以支持。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鸡以交付,所有权发生转移,所以鸡的损失应由甲自己承担。
(2)鸡蛋归乙所有。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之规定,鸡未交付,所有权属于乙,因此孳息鸡蛋应该归乙所有。
第3个回答 2010-10-24
1(1)乙丙所签合同有效 乙无权处分此玉石,但双方协议符合合同成立要件 所以合同有效 又因取得时属善意 且完成付款交货 善意取得此玉石。
(2) 丙可以取得该印章的所有权 丙本已善意取得玉石所有权 加之加工行为使玉石价值大增 属添附行为 添附行为属原始取得。
2(1)乙有权主张行使抵押权 因为双方约定以房屋设施抵押,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由于登记只是作为一种公示公信的手段不不能以此作为抵押权不成立的理由。
(2)未约定担保方式推定为连带保证。乙的请求应予支持。
3(1)不应支持 完成交付 风险转移。拒付无理。
(2)归甲所有 此鸡虽未交付 但已属甲所购之物 所生孳息理应归甲所有。
第4个回答 2010-11-02
1(1)乙丙合同有效。不违法不违背意思自治原则
(2)丙取得印章所有权。丙基于善意取得,支付一定对价。
2(1)不能。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支持。
3(1)甲必须付款。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风险已转移
(2)归甲。
第5个回答 2010-10-26
1.(1)乙丙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乙在市场上以市价出售于不知情的丙,丙作为善意第三人。故甲就不能够要求丙返还标的物。
(2)正因为上题丙作为善意的第三人,买卖合同有效,则丙就从甲那里取得了所有权,因此,丙就能够处分自己的石用来打造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