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各位法学高手帮帮忙。民法案例分析题。(高分悬赏)

1.甲偶得一块田黄石,十分喜爱。某日,好友乙来访,甲遂将该石取出共赏。乙请求借回去观赏,甲碍于面子只好应允。乙因急需用钱,将该石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知名雕刻家丙,且交货付款完毕。丙将该石刻成印章,价值大增。甲得知后,要求丙返还该印章,引起争议。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丙能否取得该印章的所有权?为什么?

2.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自有的一套房屋设施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同时由丙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因甲到期无力还款,引起争议。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是否有权主张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2)乙请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3.甲因妻子坐月子向乙购买2只老母鸡,由于甲未带够钱,双方约定,先由甲带回一只老母鸡,另外一只待次日甲付款后再带走。当晚,甲带回的老母鸡被黄鼠狼叼走。甲未带回的老母鸡下了一只鸡蛋。因损益引起纠纷。
(1)因老母鸡被黄鼠狼叼走,甲拒绝付款,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2)鸡蛋归谁所有?为什么?

  1.乙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要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会转为有效。依据是合同法51条
  就本案而言乙在事后未取得所有权并且甲反对的情况下,合同转为无效

  丙能否取得该印章的所有权,为什么
  丙如果是善意不知情并且按照市场正常价值交易,且已经完成交付行为的话那么丙是可以取得所有权的,满足这三个条件是构成善意取得关键。依据是物权法106条

  善意取得是物权规则,而效力待定是合同规则,这两个是不同的概念

  2.乙是否有权主张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有权主张但是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依据是物权法187条。没登记的抵押权依法不成立,所以不能当抵押权使用

  乙请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应当得到支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是担保法19条

  3.因老母鸡被黄鼠狼叼走,甲拒绝付款,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不予支持
  本案中的交付行为已经完成,交付类型是占有改定,自双方约定生效时起完成交付。依据是物权法27条
  对于合同的卖方已经依照合同交付货物而买方未依照合同交付货款的,属于违约行为,卖方的其中一个权利就是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合同交付货款。依据是合同法107条

  鸡蛋归谁所有,为什么
  同上,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约定生效时交付就完成了,虽然母鸡还保留在乙处但是乙对母鸡已经转移了所有权给甲,那么母鸡产下的鸡蛋属于孳息而孳息是根据所有权主义属于甲所有。依据是物权法116条

  观点和楼上各位不太相同,不敢奢求你会相信我但是希望你能相信法条,也希望通过案例分析的机会和大家多多探讨
  希望对你有帮助,祝顺利!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10-24
1,有效。乙丙所签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履行完毕。
丙有所有权,丙善意取得、
2,不能主张,未履行登记手续。
应予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不予支持,货已交付甲方,
归甲所有,质押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2个回答  2010-10-24
1、(1)有效。因为丙不知情且以市价买得。属于善意取得。
(2)丙取得该印章的所有权。因为其善意取得该玉石后自己雕刻。
2、(1)无权。房屋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该抵押未办理登记。
(2)应予支持。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1)不应予以支持。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鸡以交付,所有权发生转移,所以鸡的损失应由甲自己承担。
(2)鸡蛋归乙所有。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之规定,鸡未交付,所有权属于乙,因此孳息鸡蛋应该归乙所有。
第3个回答  2010-10-24
1(1)乙丙所签合同有效 乙无权处分此玉石,但双方协议符合合同成立要件 所以合同有效 又因取得时属善意 且完成付款交货 善意取得此玉石。
(2) 丙可以取得该印章的所有权 丙本已善意取得玉石所有权 加之加工行为使玉石价值大增 属添附行为 添附行为属原始取得。

2(1)乙有权主张行使抵押权 因为双方约定以房屋设施抵押,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由于登记只是作为一种公示公信的手段不不能以此作为抵押权不成立的理由。
(2)未约定担保方式推定为连带保证。乙的请求应予支持。

3(1)不应支持 完成交付 风险转移。拒付无理。
(2)归甲所有 此鸡虽未交付 但已属甲所购之物 所生孳息理应归甲所有。
第4个回答  2010-11-02
1(1)乙丙合同有效。不违法不违背意思自治原则
(2)丙取得印章所有权。丙基于善意取得,支付一定对价。
2(1)不能。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支持。
3(1)甲必须付款。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风险已转移
(2)归甲。
第5个回答  2010-10-26
1.(1)乙丙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乙在市场上以市价出售于不知情的丙,丙作为善意第三人。故甲就不能够要求丙返还标的物。
(2)正因为上题丙作为善意的第三人,买卖合同有效,则丙就从甲那里取得了所有权,因此,丙就能够处分自己的石用来打造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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